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修订)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30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建立在线平台,开展市本级政府投资审批、标准制定、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过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体系(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全面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实现项目管理智慧化。在线平台应当与市人大预算监督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工作职责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均通过项目代码和在线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行业信息化项目一体化建设并统一数据接口和标准。确需独立建设信息化项目的,经批准后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