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和应用,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多领域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客观、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非法手段采集社会信用信息。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社会信用工作。
第七条 本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承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和服务工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口发布政策、公开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采集、归集、整合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公示、应用等信用服务的综合性系统。系统涵盖本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以及与系统共享的各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强诚信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褒扬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各级国家机关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共同应用。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设区的市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