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修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九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
第四节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第五节 土地储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市规划资源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设置的乡镇、街道土地和规划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本市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负责具体工作,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分解、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土地调查制度。
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土地统计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与规划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与规划资源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本市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