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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朔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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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21年8月27日经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1年8月27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五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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