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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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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1 年 3 月 31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五号)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纳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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