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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公共信息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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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7号)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安全保护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三条 本省确立大数据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包容、创新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工作力量,并将大数据发展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大数据发展以及相关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大数据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建立高效协同、智能融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算力供应多元化水平,提升智能应用支撑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提升网络覆盖率和接入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推动感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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