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9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以下简称开放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以下简称利用主体),是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开放主体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利用,是指利用主体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和应用,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的行为。
第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分类管理、创新发展、安全有序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