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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修订)

颁布令:(第二十八号)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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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通过举办节能宣传周,创建节能社区,开展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公众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挥舆论引导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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