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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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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条例(2020修正)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
(199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加快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专用公路由其主管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七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国道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批;
(二)省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行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