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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9)

颁布机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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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1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督查、巡查、考核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符合行政执法身份的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畜牧业管理、商务、民政、教育、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林业和园林、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粮食和物资储备、人民防空、邮政、供销、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政策性补贴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并通过平台与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网络连接,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共享。   第九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应急处置、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制度;   (十)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岗位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规程。   危险物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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