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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安全综合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

长春市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颁布令: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颁布机构: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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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长春市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 2019年12月9日   长春市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生鲜乳收购,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消防工作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畜牧行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畜牧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车辆及装备,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制度,对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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