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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颁布令:青安监规〔2018〕2号 颁布机构: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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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安监规〔2018〕2号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安全城管执法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对《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安监〔2015〕28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人员岗位职责,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预警与响应措施、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简明、准确、有效。

  (七)明确扩大响应的需求,并应与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本单位的有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编制本地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同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要求,成立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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