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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颁布机构: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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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8年10月26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燃煤、燃油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章 防治废气、恶臭、尘污染   第五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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