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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废气排放与处理 VOCs排放与治理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颁布令: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颁布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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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庆军 2013年12月10日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除铁路机车和拖拉机以外的其他产生排气污染的机动车。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价格、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五条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或者非正常使用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本市在用机动车,按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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