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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颁布令:(第77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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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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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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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电设施、受电设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其中,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负荷侧为受电设施。
本条例所称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省的社会、经济、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省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经济环保、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害。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工商、质监、海洋、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电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供用电工作中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用电执法工作,并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宣传工作,普及有关用电知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科学监督,培育多元电力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供应业务,推进清洁能源并网使用,实现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
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建设光伏发电等分布式电源,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促进供用电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第二章 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变电设施及配电设施位置、电力线路设施及走廊、电力通信设施、地下电缆通道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内容,并划定电网规划控制区范围。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林业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