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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颁布机构: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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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家经委、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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