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消防设计 消防设施 防爆管理 消防救援 消防安全管理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颁布机构:上海市消防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公安消防支队、企事业(城镇)专职消防队:
现将《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 分类和选址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章 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1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组成。
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
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营房总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类消防队:2300平方米以上。
二类消防队:800平方米以上。
三类消防队:35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营区应由营房和训练场地组成。
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1确定。
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表1
名 称 面积
(平方米) 名 称 面积
(平方米) 名 称 面积
(平方米)
消防车库 80/每辆 体能训练室 20-60 消防员宿舍 50-90/每间
通信室 10-30 器材仓库 15-50 浴室 10-60
贮藏室 15-30 干部宿舍 15-30/每间 电视、文化学习室 20-60
营房其它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见《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训练场地应设置体能、技能训练设施,周围视情进行绿化。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符合抗震要求。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办公设施和库(室)应符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