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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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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英文名称: Nuclear Safty Engineer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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