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核设施与核电 辐射安全 放射卫生防护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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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保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4〕141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将这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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