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核设施与核电 辐射安全 放射卫生防护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保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4〕141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将这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