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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颁布令: 省政府令第243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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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省政府令第243号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的各项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劳动用工的监督等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工作,发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童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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