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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未成年人保护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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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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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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