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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颁布令: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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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公路规划并符合规定建设标准的乡道、村道,包括乡道、村道范围内的桥梁、隧道和涵洞。   乡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行政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以及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交通、交通港口和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的原则,负责村道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和宣传要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投入保障制度,优先补贴危桥改造以及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公路建设。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实际情况,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装备。   市、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公路相关管理规定和养护知识,提高农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七条 (资金监管)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乡(镇)农村公路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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