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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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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颁布时间:2003.07.25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5日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改善社会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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