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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颁布令: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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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省  长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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