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厂区治安 公共安全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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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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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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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