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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6修改)

颁布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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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6年12月20日自治区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报,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文化的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范围是;依法打击犯罪活动,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向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调解民事纠纷,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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