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土地资源保护 能效/能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nglish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