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 化学品分类、标签与标志 化学品进出口 化学品鉴别、评估与检测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

颁布机构:公安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 第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并将通行证信息录入省级公安机关建立的计算机数据库。 省、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负责跨省、省内跨地市和市内跨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路线、时间的核准与通报;应当规划设置省内跨地市、市辖区内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允许通行的常规路线、备用路线和禁止通行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告。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省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查处违规发证、不按规定通报运输信息等行为。 第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办证场所公布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及需要提交......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