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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05-11-17
生效日期
2005-11-17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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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工作,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和《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剧毒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 需要通过公路(含城市道路,下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具体申领方式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运输的,且行驶路线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分、县局”)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分、县局交警部门审核后,由分、县局核发《通行证》,并报市局交警总队备案;
行驶路线跨区、县范围的,应当向目的地分、县局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局交警总队核准并征得沿途分、县局交警部门同意后,由运输目的地分、县局核发《通行证》。
(二)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且运输目的地在本市的,向本市目的地分、县局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局交警总队核准并征得沿途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运输目的地分、县局核发《通行证》;运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