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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颁布令: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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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海塘规划) 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计划) 按照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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