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不妨碍技术进步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大常委员会
发布日期 1996-06-20 生效日期 1996-10-01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使高新技术产业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本市有重点地支持科学技术领域的基础性研究。    第五条 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能力,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计划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条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本行......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