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