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管理工作。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雷电防护的管理。本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