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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核设施与核电 辐射安全 放射性污染 放射卫生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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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三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 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 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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