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20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我国研究堆安全水平,加强对老化研究堆的管理,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制了《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这一规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的形式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HAF0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2006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研究堆(包括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颁发。 第二章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各类研究堆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 研究堆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堆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研究堆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 研究堆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开始反应堆建造(如反应堆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装等)。 第六条 研究堆的首次装料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继续进行调试和试运行。 第七条 研究堆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运行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在遵守《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包括进行批准的实验或应用活动)。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国家核安全局根据需要可对营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