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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执法监督/监察 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与处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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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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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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