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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颁布令:福建省政府令(第168号) 颁布机构: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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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令
(第168号)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5年9月16日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用先进的用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实现合理、科学的用水方式。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综合管理的原则。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节约用水工作。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工业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的指导推动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