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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监管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颁布令: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颁布机构: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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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80号)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已经2015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5年9月2日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以及海洋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住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召集人。地铁、水务、电力、通信以及管道燃气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市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组织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管道沿线区域危害管道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组织或者配合整改辖区内影响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严重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提请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也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燃气管道安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制止和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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