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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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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燃气条例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燃气建设、经营、使用、管理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第五条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深圳市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第七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   燃气场站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和燃气行业实际,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   市主管部门可以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燃气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政府或者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注明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地上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不低于十五年,地下钢制和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分别不低于二十年和五十年。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   鼓励对未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进行管道供气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燃气管道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实行瓶组供气;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该区域后,应当停止瓶组供气。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备案。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企业。无正当理由的,管道燃气企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接收。   移交工作完成前,建设单位承担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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