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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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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第三条 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帐户,财政和银行共管,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和使用资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 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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