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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颁布令:(第66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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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