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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修订)

颁布令:(国办函〔2014〕119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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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环境保护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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