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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陕西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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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省属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7月14日 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备、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煤层冲击地压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九)设计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   (十)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依据国家规范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认定和分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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