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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安全综合管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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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修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 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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