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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环保“三同时” 排污许可证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

颁布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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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桂环发[2014]10号 2014年3月13日 )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环境保护部规定执行。环境保护厅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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