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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令: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颁布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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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4年2月10日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七)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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