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生态环境规划 环境数据与统计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颁布令: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67号) 颁布机构: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67号)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已经2014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4年1月10日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应对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和支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其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突发......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