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304号) 《武汉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周先旺 2020年12月25日 武汉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为应对突发事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补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应急征用后依法进行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受偿人,是指拥有被征用物资、场所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以下统称被征用物资、场所)。 第五条 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提前统筹、合理征用、效能优先、依法补偿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 第七条 应急征用补偿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统筹安排。属于市级事权的,补偿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属于区级事权的,补偿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