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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颁布令: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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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11月29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在政府储备建设用地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城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区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水务部门负责对在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在山地、林地、菜地、公园、绿地、海洋、海域等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八条 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包括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部门以及与统筹、协调、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单位。   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依法分类收集排放和处置建筑废弃物、及时消除建筑废弃物污染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和回填,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   第十条 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由市建设部门统一格式制作。联单由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填埋、中转、回填、综合利用等受纳场所(以下统称受纳场所)分别签署,并交回城管、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指派监管员签署联单,运输单位应当指派执行当次运输任务的驾驶员签署联单,受纳场所应当指派办理受纳手续的当事值班人员签署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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