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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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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条 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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